和2021年出台的《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规均强调了二者的独立性。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所能行使的职权在土地等集体资产管理领域开始全面覆盖村民委员会原有的职权范围。简言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当于集合了本村成员资产的一个“企业”,而村委会则和城市里的居委会属同一性质。按此类比,社区居委会是无权干预社区辖区范围内某家企业的经营决策事务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其行为势必将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街道、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但有一点将是确定无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后在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领域终止村委会“代行管理职责”的现状。
基于这一预期,在明律师提示广大农民朋友注意以下3点:
1. 明确自己及家人在所在村“经济合作社”中的成员身份,确保自己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名册上。积极参加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不要将其与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混同起来。
2. 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分配等工作很可能将逐步交由村集体来履行,成员要注意到这一变化,加强与村集体有关负责人的沟通协调,争取属于自己的补偿安置利益及时到手。
3.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流转、退出、收回、整治等均可能由村集体接棒主导,农民朋友们在协商、表达诉求时注意不要搞错了对象。
如果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上述情形下发生了纠纷,农民一定要在专业征拆律师的指导下谨慎选择权利救济途径,不可轻易冒进去盲目申请乡镇街道查处、责令改正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所规定的救济渠道很清晰,但不可闭着眼乱用,这点请大家务必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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