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新闻发布会现场
11月11日下午3时,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了《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新闻发布会(直播回顾)。记者从会上获悉,修订后的《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场地条件,包括面积、产权、租赁期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广东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处长廖开锐介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包括办公场所、教学培训场所以及其他必备场所。对于自有场所的举办者,需要提供产权材料;对于租用场所的,除了产权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与产权人或其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此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两年,确保教育培训活动的稳定与持续。
在场地规划方面,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合理规划培训场所,设置教学区域和办公区域。培训场所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两百平方米。对于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同一时间段教学培训区域的生均占地面积应不低于三平方米,确保学员在学习过程中不感到拥挤,并能迅速疏散。
此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建筑、消防、卫生、抗震等安全要求。提供食宿服务的,相关设施设备也应符合卫生、食品安全、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医疗卫生用房、车库等不适宜于中小学生开展培训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同时,这些机构应当避开影响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中小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王璐瑶对此次会议进行了报道。这次修订的《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旨在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场地条件,确保教育培训活动的安全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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