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篇之不真正连带责任

民法典侵权篇之不真正连带责任

刁波丹 2024-12-13 百科资讯 355 次浏览 0个评论

民法典侵权篇之不真正连带责任

(1)从产生责任的原因而言,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2)从责任的范围而言,数个行为人均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从责任的外部效力而言,权利人有权向任一行为人主张全部赔偿责任;

(4)从责任的内部关系而言,部分行为人承担的是中间责任,部分行为人承担的是最终责任;

(5)从责任承担后的对外法律效果而言,任一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其他所有行为人对外的责任消失,权利人不得再向其他行为人主张责任。

民法典侵权篇之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连带责任产生的根源在于各责任人存在连带的法律关系。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请求权的竞合,基于不同原因发生同一结果须承担同一内容的给付。

(二)目的不同。连带责任有共同的目的,即担保同一债权的实现,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并不具有共同的目的,数个责任人各自有单一的目的,仅是基于不同的法条规定责任内容偶然同一而已。

(三)内部求偿权存在区别。连带责任在一个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后,享有对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并不存在这样的制度设计。

(四)法律要求不同。连带责任是法律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对侵权人施加的加重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纯属偶然的请求权竞合。

民法典侵权篇之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被侵权人可以分别起诉任一侵权人,也可以同时起诉数个侵权人。在第三人侵权、雇主同时对损害发生存有过错的情形下,雇主责任与侵权第三人之间的赔偿责任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同时向雇主及侵权第三人主张赔偿。

(二)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保险事故系因第三人损害造成,在保险公司与第三人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之债,被害人有权选择侵权之诉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主张权利,也有权选择合同之诉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三)中间责任人(如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终局责任人(如第三人)追偿;而终局责任人(第三人)承担责任后,不能向中间责任人(动物饲养人)追偿。

民法典侵权篇之不真正连带责任

以《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的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为例,该条文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故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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