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 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执行标的灭失的;
-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终结执行的规定。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终结执行的特点:
- 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
- 执行程序永远停止;
- 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 终结执行的决定权只能由行政机关行使。
终结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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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义务承担主体消亡,义务便归于消灭。行政机关可以先中止执行,等待继承人承受义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强制执行被执行公民的遗产;如果被执行公民既无遗产又无义务承受人的,应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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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原因多样,包括依法被撤销、自行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等。一般只有在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没有义务承受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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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灭失:执行标的因自然或人为因素改变其固有的物理、化学性质,失去原有形态、数量、质量、价值,永久不能恢复原状的法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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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行政决定是基础行政行为,是强制执行的依据。行政决定被撤销,强制执行便成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因此应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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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他需要终结执行的情形。
注意事项:
-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区别: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待造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执行程序恢复;而终结执行后,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 终结执行和执行完毕的区别:执行完毕时,行政决定书的内容已经全部落实;而执行终结则不同,债权人的权利没有全部实现,行政决定书的内容没有全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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