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颅脑、脊髓损伤
- 重伤一级
- 轻伤一级
- 面部、耳廓损伤
- 重伤一级
- 轻伤一级
- 听器听力损伤
- 重伤一级
- 轻伤一级
- 视器视力损伤
- 重伤一级
- 轻伤一级
- 颈部损伤
- 重伤一级
- 轻伤一级
- 胸部损伤
- 重伤一级
- 轻伤一级
- 腹部损伤
- 重伤一级
- 轻伤一级
- 盆部及会阴损伤
- 重伤一级
- 轻伤一级
- 脊柱四肢损伤
- 重伤一级
- 轻伤一级
- 手部损伤
- 重伤一级
- 轻伤一级
- 体表及其他损伤
- 重伤一级
- 轻伤一级
- 轻微伤
颅脑、脊髓损伤
重伤一级
- 植物生存状态
-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 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 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轻伤一级
-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 颅骨骨折
-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 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面部、耳廓损伤
重伤一级
- 容貌毁损(重度)
轻伤一级
-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
-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²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²以上
-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²以上
听器听力损伤
重伤一级
- 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轻伤一级
- 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视器视力损伤
重伤一级
- 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 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
轻伤一级
- 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
- 视力减退至0.5以下
颈部损伤
重伤一级
- 颈部大血管破裂
- 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 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轻伤一级
- 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胸部损伤
重伤一级
- 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 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轻伤一级
- 肋骨骨折2处以上
腹部损伤
重伤一级
- 肝功能损害(重度)
-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轻伤一级
- 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盆部及会阴损伤
重伤一级
- 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 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轻伤一级
- 骨盆骨折
脊柱四肢损伤
重伤一级
- 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
- 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轻伤一级
- 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手部损伤
重伤一级
- 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轻伤一级
- 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体表及其他损伤
重伤一级
- 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面积达30%
轻伤一级
- Ⅱ°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Ⅲ°面积达0.5%
轻微伤
对于未列入上述重伤、轻伤标准的损伤,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为轻微伤。
请注意,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伤情鉴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标准进行。在实际操作中,应由专业医生或鉴定机构进行伤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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