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9月22日,在蚌埠市禹会区信地潜龙湾小区工地,被告人胡某某在众目睽睽之下,将被害人赵某某的金彭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电动车及其内置电瓶总价值人民币3800元。公安机关迅速行动,于2016年9月22日22时在蚌埠市清大德人东门将胡某某抓获,并追回了被盗车辆。被害人赵某某于同年9月24日从公安机关领回了被盗车辆。值得注意的是,胡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3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于2013年6月12日刑满释放。
【争议焦点】
关于被告人胡某某是否构成累犯,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胡某某构成累犯,而第二种观点认为胡某某不构成累犯。
【笔者观点】
我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胡某某不构成累犯。在我国刑法中,累犯是一种从严处罚的情节,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构成普通累犯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 主观条件:前、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 刑罚条件:前、后罪必须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 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五年内。
本案中,胡某某的犯罪确实满足了前两个条件,即系故意犯罪,且前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但关于是否满足第三个条件,存在争议。虽然胡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但其此次盗窃的财物价值仅为3800元,犯罪情节较轻,不宜判处有期徒刑。因此,尽管其前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但此次犯罪情节较轻,尚未达到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程度,不满足构成累犯的第三个要件。
【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胡某某在五年内再次犯罪,但因其此次犯罪尚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故不能认定其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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